Golf is open to all
Championships
Rules
Watch
Latest
Back
1
高爾夫運動,球員的行為及規則
Jump to section
Official Rules
1.1
高爾夫運動
1.2
球員行為的標準
1.2a
球員被期待的行為
1.2b
行為規範
1.3
依規則打球
1.3a
“規則”的意思;競賽條件
1.3b
執行規則
1.3c
處罰
Rule 2
Print Section
1
高爾夫運動,球員的行為及規則
規則之目的:
規則1為球員說明這項運動的下列主要原則:
依你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打球,並依該球之所處打球。
遵照規則及高爾夫運動的精神打球。
如你違反規則,你有責任自行施加處罰,以便在比洞賽不比對手,或在比桿賽不比其他球員,獲得任何潛在的優勢。
1
高爾夫運動,球員的行為及規則
1.1
高爾夫運動
高爾夫是在
比賽場地
上以球桿打球,進行一
回合
18洞(或更少洞數)的一項運動。
每一洞是從該洞
開球區
以一
打擊
作為開始,當該球在該洞
果嶺
進洞
時結束(或規則以其他方式說明該洞已完成)。
對每次
打擊
,該球員要:
依其所碰見的
比賽場地
現狀打球,且
依該球之所處打球。
但
當規則允許球員改變
比賽場地
上與打擊有關的條件,且要求或允許該球員從其球原所在以外的地方打球時,則會有一些例外。
1.2
球員行為的標準
1.2a
球員被期待的行為
每位球員都被期待依本運動精神打球:
以誠信行事--例如:遵循規則,施加所有的處罰,及誠實地打球。
表現對其他球員之體恤--例如:迅速的打球步調,留意他人的安全,及不干擾其他球員打球。如球員擊出的球會有打到他人的危險時,應立即大聲喊叫作為警告,像是以一般傳統的喊法”看球”。
照護
比賽場地
--例如:回填草皮斷片、耙平
沙坑
、修理球痕,及不造成
比賽場地
不必要的損壞。
未依循上述指導行事,依規則並無處罰,
除非
球員的行為抵觸本運動精神,且是嚴重的脫序行為,則
委員會
可以取消該球員之比賽資格。
“嚴重脫序行為”是指球員的行為遠遠背離高爾夫所期待的,因此以最嚴厲的處分將一位球員從比賽中驅離是恰當的。
取消比賽資格之外的處罰,只有當這些處罰依
規則1.2b
被採納為“行為規範”時,球員的脫序行為才得課以處罰。
1.2b
行為規範
委員會
得以行為規範制定自己的球員行為標準,並列入當地規則。
該規範可以包含違反其標準所致的處罰,例如:罰一桿或
一般處罰
。
如行為不符規範的標準且嚴重違規時,
委員會
得取消該球員之比賽資格。
見委員會程序,
第5條第5I款
:(可被採用的球員行為標準之說明)。
1.3
依規則打球
1.3a
“規則”的意思;競賽條件
術語“規則”係指:
規則1-25及定義,及
委員會
為競賽或
比賽場地
所採用的“當地規則”。
球員有責任履行
委員會
所採用的 “競賽條件”(諸如:參賽須知、比賽的形式及日期、
回合
數、一
回合
的洞數及洞號順序等)。
見委員會程序,
第5條第5C款
及
第8條
:(當地規則及全套被授權的當地規則範例);
第5條第5A款
:(競賽條件)。
1.3b
執行規則
(1)
球員有責任執行規則
。球員有責任對自己執行規則:
球員被期待知道自己違規時,要誠實地施加處罰。
如球員已知自己涉及罰桿的規則,卻蓄意不施加,則該球員要被
取消比賽資格
。
如二位或更多球員約定忽略任一規則或所知要施加的處罰,且其中之一位球員已開始該
回合
,則這些球員要被
取消比賽資格
(即使這些球員在該約定上尚未作為)。
當需要解決事實問題時,球員有責任考量自己所知之事實,及其他所有合理有用的資訊。
球員可以向
裁判
或
委員會
尋求規則之協助,
但
如在合理的時間內無法得到協助,則必須繼續打球,並在可行的時機下,向
裁判
或
委員會
提報該問題(見
規則20.1
)。
(2)
當執行規則時,接受球員確定位置時的“合理判斷”
。
諸多規則要求球員依規則去決定球位、點、線、區塊或其他位置,例如:
估計球最後穿越
處罰區
邊界之位置,
當採取脫困要
拋下
或置放一球時之估計及丈量,
要在球的原點
置回
一球(該點不論是知道或估計的),
決定球所處的位置是在哪個
比賽場地的區域
,包含球是否是在
比賽場地
內,或
決定球是否觸及或是否是在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之上或之內。
關於位置這類的決定,需要迅速、謹慎地做出,但通常無法很精準。
只要該球員在這種情況下做出了合理預期的正確決定,則該球員的合理判斷將被接受,即使在完成該
打擊
後,藉由錄像證據或其他資訊顯示該決定是錯的。
如球員在該次
打擊
之前已知該決定是錯的,則必須更正之(見
規則14.5
)。
1.3c
處罰
(1)
導致處罰之行為
。當球員因自己或其
桿弟
的行為導致違規,則要施加處罰(見
規則10.3c
)。
在下列情況下處罰亦適用:
如該球員或其
桿弟
接受另一人為該球員所採取的違規行為,且這個行為是在該球員要求下,或該球員未反對下做出,或
球員或其
桿弟
看到另一人要採取一項有關該球員的球或
裝備品
之行動,而該球員知道這個行動如由自己或其桿弟採取時亦會是違規的,但未對該行動的發生提出異議或制止。
(2)
處罰標準
。處罰的本意是抵銷被處罰之球員的任何潛在優勢。有下列三種主要的處罰標準:
罰一桿
。依某些規則,如(a)違規引生的潛在優勢是輕微的,或(b)球員採取罰桿脫困,從球原所在之處以外的地方打一球,則本處罰對
比洞賽
及
比桿賽
二者皆適用。
一般處罰(在比洞賽輸洞,在比桿賽罰二桿)
。當違反大多數規則所引生的潛在優勢較罰一桿之情況更為重大時,則適用本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在
比洞賽
及
比桿賽
,球員因某些行為或規則之違反涉及嚴重之脫序行為(見
規則1.2
),或由於所涉及之潛在優勢過於重大,以致該球員的桿數無法被認為有效,則該球員得被取消比賽資格。
(3)
變更處罰禁用裁量權
。處罰只能依規則之規定施加:
球員及
委員會
都無權以其他的方式施加處罰,且
如錯誤施加處罰或不施加處罰,則只有在無法及時更正該錯誤時才得以成立(見
規則20.1b(2)
,
規則20.1b(3)
,
規則20.2d
及
規則20.2e
)。
在
比洞賽
之球員及其
對手
可以同意如何解決規則問題,只要他們不是約定忽略任一規則或所知要施加的處罰(見
規則20.1b(1)
)。
(4)
多重違規適用之處罰
。球員違反不同規則或重複違反同一規則,是否會受到多重處罰,取決於是否有介入之事以及該球員之所為。
為了適用本條規則之目的,有下列二個介入之事:
一次完整的
打擊
。
主觀地或被動地意識到違規(這包含當球員知道自己的違規、當球員被告知違規或當球員不確定自己是否已違規之時)。
依下列說明施加處罰:
在二次介入之事之間的重複違規施加單一處罰
:如球員在二次介入之事之間違反不同的規則或重複違反同一規則,則對該球員施加單一處罰。如球員違反了不同的規則,而各有不同程度的處罰時,則對該球員施加較重程度的處罰。
在介入之事之前或之後的重複違規施加多重處罰
:如球員違規且在介入之事之後隨即又違反同一規則或其他規則,則對該球員施加多重處罰。
例外–被移動的球未被置回
:如球員依
規則9.4
被要求置回被
移動
的球而未做,且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則該球員依規則
14.7a
只施加
一般處罰
。
但
球員在採取罰桿脫困時的任何罰桿(例如#規則
17.1
、
18.1
及
19.2
的罰一桿),要在其他任何的處罰以外另行施加。
EXPLORE MORE
Rule 2
比賽場地
規則之目的:規則2說明每位球員對比賽場地所應知道的基本事項: 有五種被定義之比賽場地之區域,及 有幾種被界定之物體及條件會影響打球。 因為球位於比賽場地之區域及任何會造成妨礙的物體之定位及一些與打擊有關之條件,經常會影響球員打該球或採取脫困時之選項,所以了解它們是重要的。...
Read more
Rule 3
競賽
規則之目的:規則3含蓋所有高爾夫競賽的三個中心要素: 比洞賽或比桿賽, 以個人或一方(有搭檔)為單位之比賽,及 以總桿(不適用讓桿)或淨桿(適用讓桿)計算成績。 ...
Read more
Rule 4
球員之裝備品
規則之目的:規則4含蓋了在回合中球員可以使用的裝備品。基於高爾夫是一項具挑戰性的運動之原則,其成功取決於球員之判斷力、擊球技巧及能力,因此球員在回合賽程中: 必須使用合格之球桿及球, 14支球桿為其上限,且 在使用對其比賽能提供人為協助之其他裝備品有其限制。 ...
Read more
Rule 5
打一回合
規則之目的:規則5含蓋如何打一回合─例如:在回合之前或之中,球員可以在比賽場地上何處及何時進行練習,何時謂之回合開始及結束,及當比賽須要中止或重新恢復時,所會面臨的情事。球員們被期待: 各回合準時開始比賽,及 在打每一洞時,不要間斷並以迅速之步調進行,直到該回合結束。 當輪到球員打球時,...
Read more
Rule 6
打一洞
規則之目的:規則6含蓋如何打一洞:例如,開始一洞開球的特定規則、除非被允許替代,否則打一個洞的整個期間都要用同一球之要求、打球順序(在比洞賽比在比桿賽更重要)及完成一洞之比賽。...
Read more
Rule 7
尋找球:找到與辨認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7允許球員在打完每一打擊後,採取合理的行動去正當地尋找與辨認自己在比賽狀態的球。 但如該球員行動過度且改善了影響其下一打擊之條件,將予以施加處罰,所以該球員仍必須謹慎進行。 如為了找到或辨認該球而意外地移動它,該球員免罰,但接著必須將該球置回它的原點。 ...
Read more
Rule 8
依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打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8含蓋高爾夫運動主要的原則:“依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打球”。當球員的球靜止後,通常球員須接受那些對打擊有影響的各種條件,且在打球之前不去改善它們。然而,即使球員改善了那些條件,仍可以採取某些合理的行動。在某些受限的狀況下,在這些打擊條件被改善或惡化後是可以去恢復它而免罰的。...
Read more
Rule 9
依球之所處打球;靜止球被撿起或移動
規則之目的:規則9含蓋本運動主要的原則:“依球之所處打球”。 如球員的球靜止後接著被自然力移動,例如,風或水,通常該球員必須從它的新位置打它。 如靜止球在做打擊之前,被任何人或任何局外之影響力撿起或移動,該球必須置回它的原點。 球員在任何靜止球的旁邊時應小心謹慎,且球員造成自己的球或其...
Read more
Rule 10
準備及做打擊;建言及協助;桿弟
規則之目的:規則10說明如何準備及做打擊,包含球員可以從其他人(包括桿弟)獲取的建言及其他協助。高爾夫的擊球技巧及個人挑戰是本運動的基本原則。...
Read more
Rule 11
運動中之球意外地打到人、動物或物體;蓄意影響運動中之球的行動
規則之目的:規則11說明如球員的運動中之球打到比賽場地上的人、動物、裝備品或其他的任何東西的處理程序, 當這是意外發生時並無處罰,不論結果是否對該球員有利,他通常都必須接受,並從該球靜止的地方打它。規則11也禁止球員蓄意地採取行動去影響任一運動中的球可能靜止的地方。...
Read more
Rule 12
沙坑
規則之目的:規則12是對沙坑的特定規則。沙坑是要測試球員從沙中打球的能力而特別設置之區域。為了確保球員所面對的這種挑戰,在做打擊前碰觸沙坑內的沙子及在沙坑內的球可以在哪裡脫困有一些限制。...
Read more
Rule 13
果嶺
規則之目的:規則13是針對果嶺的特定規則。果嶺是為在其地面上打球所特別準備的區域,且在每一洞果嶺的球洞都有一支旗桿,因此跟其他的比賽場地之區域有不同的適用規則。...
Read more
Rule 14
針對球的程序:標示球位,撿起及將之弄乾淨,置回在位置上,球在脫困區內拋下,從錯誤的地方打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14含蓋球員何時可以及如何標示一顆靜止球的地點、撿球及將該球弄乾淨,以及如何使一球回復為在比賽狀態中,以致該球是從正確的地方所擊打。 當被撿起或移動的球要被置回時,必須以同一球放在它的原點上。 當採取免罰脫困或罰桿脫困時,必須將替代的球或原球在特定的脫困區內拋下。 使用這...
Read more
Rule 15
從鬆散自然物、可移動之人造物(包括有助於或妨礙打球的球或球標)脫困
規則之目的:規則15含蓋球員可以在何時及如何從鬆散自然物及可移動之人造物採取免罰脫困。 這些可移動之自然物或人造物不被視為在比賽場地上打球所包含之挑戰內,當它們妨礙打球時,通常都允許球員移除它們。 但在該洞果嶺之外,球員在移動其球旁邊的鬆散自然物時需小心謹慎,因如移動它們而造成該球的移動將...
Read more
Rule 16
從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包括不可移動之人造物)、危險動物的狀況、嵌埋球脫困
規則之目的:規則16含蓋受妨礙的球員可以在何時及如何採取免罰脫困而從不同的地方打球,例如,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及危險動物的狀況妨礙。 這類狀況不被視為是在比賽場地上打球之挑戰,因此除了在處罰區,通常都允許免罰脫困。 球員採取免罰脫困時,將依據完全脫困之最近點將一球拋在脫困區內。 本條規則...
Read more
Rule 17
處罰區
規則之目的:規則17是對處罰區的特別規則。處罰區是在比賽場地上的水域,或其他球經常遺失或無法打而由委員會如此界定的區域。在罰一桿後,球員可以使用特定的脫困選項,從該處罰區之外打球。...
Read more
Rule 18
桿數與距離之脫困、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18含蓋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採取脫困之程序。當球遺失在處罰區之外或靜止在界外,從開球區到該洞球洞打球所需之連續過程因此而中斷;該球員必須從上一打擊處再打球以繼續此過程。 本條規則也含蓋當比賽狀態的球可能出界或可能遺失在處罰區之外時,如何及何時可以打暫定球以節省時間。...
Read more
Rule 19
無法打之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19含蓋因球無法打的球員之幾種脫困選項。本規則允許該球員選擇要使用哪種選項–通常是罰一桿–以脫離在比賽場地上(處罰區除外)任何地方的困境。...
Read more
Rule 20
解決回合中之規則爭議;由裁判及委員會裁決
規則之目的:規則20含蓋在回合中,當球員應用規則有質疑時應如何處理,包含允許球員保有稍後獲得裁決的權利之程序(比洞賽與比桿賽不同)。 本條規則亦含蓋裁判被授權對事實問題做出裁決及應用規則之職權, 裁判或委員會所做之裁決對所有球員具有約束力。...
Read more
Rule 21
個人比桿賽及比洞賽之其他比賽形式
規則之目的:規則21含蓋四種其他個人賽之形式,包括三種與一般比桿賽計分方式不同之比桿賽形式:史特伯弗賽(以各洞所得分數之方式計分)、桿數最大限度賽(各洞的桿數止於於最大限度)及標準桿/柏忌賽(以比洞賽的計分方式為基礎用於各洞之比賽)。...
Read more
Rule 22
四人二球賽(也稱之為交替擊打)
規則之目的:規則22含蓋四人二球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其中二位搭檔作一方對單一球交替打擊而協力比賽。規則對這種形式的比賽,除了要求互為搭檔之球員在開始一洞的比賽時要交替開球,且要在各洞以交替擊打的方式完成該洞比賽之外,基本上與個人賽相同。...
Read more
Rule 23
四球賽
規則之目的:規則23含蓋四球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在此形式下,二位搭檔作一方協力比賽,各打自己的球。該方在一洞之桿數是在該洞桿數較低的搭檔之桿數。...
Read more
Rule 24
隊際競賽
規則之目的:規則24含蓋隊際之比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在此形式下,各隊是由多位球員或方所組成,並以這些球員或方所打的各回合或各組比洞賽之結果,將之合併產生該隊之總成績。...
Read more
Rule 25
身障球員適用的調整規則
規則之目的:規則25提供某些高爾夫規則的調整條文,以允許有特殊身障的球員可以公平地與身體正常的、是同類型身障的或不同類型身障的球員一起打球。...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