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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球的程序:標示球位,撿起及將之弄乾淨,置回在位置上,球在脫困區內拋下,從錯誤的地方打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14含蓋球員何時可以及如何標示一顆靜止球的地點、撿球及將該球弄乾淨,以及如何使一球回復為在比賽狀態中,以致該球是從正確的地方所擊打。
  • 當被撿起或移動的球要被置回時,必須以同一球放在它的原點上。
  • 當採取免罰脫困或罰桿脫困時,必須將替代的球或原球在特定的脫困區內拋下。
使用這些程序時的錯誤,在該球被擊打之前可以免罰更正,但如該球員從該錯誤的地方打球將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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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球的程序:標示球位,撿起及將之弄乾淨,置回在位置上,球在脫困區內拋下,從錯誤的地方打球
14.1

標示,撿起及將球弄乾淨

本條規則適用於蓄意的“撿起”球員的靜止球, 球員可以用任何方式,包括用手拿起該球,或旋轉它或以其他方式蓄意造成它從位置移動
14.1a

被撿起然後要置回的球之原位必須被標示

在撿起依規則必須置回原位的球之前,該球員必須先標示其球位,意即:
  • 球標放置在該球之正後方或緊鄰處,或
  • 拿住球桿放在該球之正後方或緊鄰處之地面上。
如該地點是以球標標示,在置回該球後,該球員必須在打擊之前移開該球標 如該球員未先標示該球的位置就撿起它、以錯誤的方式標示它的位置、或做打擊前未將該球標移開,則該球員遭受罰一桿 當依規則採取脫困時,該球員在撿起該球之前無須先標示其球位。
14.1b

誰可以撿球

球員的球依規則撿起時,只能由下列的人為之:
  • 該球員本人,或
  • 該球員授權之任何人,這類授權必須在該球每次被撿起之前授與,而不可對該回合概括授權。
例外--桿弟何時可以不經授權撿起球員的球:該球員的桿弟可以不經該球員之授權撿起該球,當:
  • 球員的球在該洞果嶺上時;或
  • 可以合理確定(例如從動作或言詞)其球員將依規則採取脫困時。
如該桿弟在不被允許撿球的狀況下即撿起該球,則該球員要被罰一桿(見規則9.4)。 規則25.2g25.4a25.5d(為適用於某類特殊身障之球員,調整規則14.1b允許助理人員在未經授權下撿起該球員在果嶺上的球)。
14.1c

將球弄乾淨

球從該洞果嶺撿起後總是可以將之弄乾淨(見規則13.1b)。 球從其他任何地方撿起後,也可以將它弄乾淨,在下列情況下被撿起的球則不允許:
  • 查看它是否有切痕或裂縫。不允許將它弄乾淨(見規則4.2c(1))。
  • 辨認它。只允許弄乾淨因辨認所需要之部分(見規則7.3)。
  • 因為它妨礙打球。不允許將它弄乾淨(見規則15.3b(2))。
  • 查看它是否處於允許脫困的條件下。除非該球員接著依某一規則採取脫困,否則不允許將它弄乾淨(見規則16.4)。
如球員在本條規則不允許時將球弄乾淨,將被罰一桿 ,且如該球已被撿起必須置回 規則22.2(在四人二球賽中,任一搭檔可以替該行動,且該搭檔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規則23.5 (在四球賽中,任一搭檔可以替該行動,且該搭檔採取有關另一搭檔的球或裝備品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14.2

將球置回位置上

不論何時,只要球被撿起或移動且規則要求要將它置回某一位置時,即適用本條規則。
14.2a

必須使用原球

置回一球時,必須使用原球。 例外─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可以使用另一球:
  • 原球經合理的作為且在幾秒內無法取回,只要該球員並無蓄意造成該球無法取回,
  • 原球有切痕或裂縫(見規則4.2c),
  • 比賽已中止,在恢復比賽時(見規則5.7d),或
  • 原球被另一球員誤打(錯誤球)時(見規則6.3c(2))。
14.2b

球必須由誰置回及如何置回

(1) 誰可以將球置回。球員的球依規則必須被置回時,只能由下列之人為之:
  • 該球員本人,或
  • 撿起該球或造成它移動的任何人。
如球是由不被允許置回的人這樣做,而該球員打了該球將被罰一桿 規則25.2h25.3c25.4a(為適用於某類特殊身障之球員,調整規則14.2b(1)允許這類球員對任一人士做出一般性之授權,請其代為將球置放或置回)。 (2) 球必須如何置回。該球必須以將之放置在被要求的位置,然後鬆手讓該球留在該位置之上的方式將之置回 如球員打了以錯誤方式置回在正確位置上之球,該球員要被罰一桿
14.2c

球要被置回的地點

該球必須置回它的原點(如原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當球依規則14.2d(2)14.2e必須被置回在不同的地點,或該球員要依規則採取脫困時為例外。 如該球靜止在任何不可移動之人造物場地整體性之物體場界標示物,或任何生長、附著之自然物之上、之下或靠著時:
  • 該球的“位置”包括其與地面相應的垂直位置。
  • 這表示該球必須被置回在這樣的物體之上、之下或靠著的原點。
如任何鬆散自然物因撿起或移動該球時,或在該球被置回之前被移除,則無須將之置放回去。 置回被撿起或移動的球之前,有關移除鬆散自然物的限制,見規則15.1a之例外1。
14.2d

當球之原球位所處之狀態被改變時,球要置回何處

如撿起或被移動的球必須置回球位所處之狀態已被改變,其球員必須按下列方式置回該球: (1) 球在沙子內。當該球是在沙子內時,無論是在沙坑內或比賽場地的其他任何地方:
  • 在將該球置回它的原點時(如原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規則14.2c),該球員必須盡可能重建該原球位所處之狀態
  • 如該球原先是被沙子覆蓋,在重建該原球位所處之狀態時,該球員可以留下該球的一小部份可被看見。
如該球員是從正確的地方打球,但未重建該球位所處之狀態而違反本條規則時,該球員遭受一般處罰 (2) 球在沙子以外的任何地方。當球在沙子以外的任何地方時,該球員必須將該球置放在最接近也最類似原球位所處之狀態的地點上,該地點必須在:
  • 距它的原點一支球桿長度範圍內(如原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規則14.2c),
  • 不更靠近該洞球洞,且
  • 在與原點相同之比賽場地之區域內。
如該球員知道該原球位所處之狀態已被改變,但不知道該原球位所處之狀態為何,則該球員必須估計該原球位所處之狀態,並依上述(1)或(2)置回該球。 例外--比賽中止期間且球已撿起,而球位所處之狀態被改變,見規則5.7d
14.2e

如被置回的球無法留在原點上,如何處理

如球員嘗試置回一球,但球無法留在它的原點上,該球員必須再次嘗試之。 該球仍無法留在該點上,該球員必須以置放該球在它能保持靜止狀態的最近地點上之程序置回該球,依該球之原點所在,有下列規定:
  • 該地點決不可比該球之原點更靠近該洞球洞
  • 該球之原點在一般區域內。該最近地點必須在一般區域內。
  • 該球之原點在沙坑或處罰區內。該最近地點必須在同一沙坑內,或同一個處罰區內。
  • 該球之原點在果嶺上。該最近地點必須在該果嶺上,或在一般區域內。
違反規則14.2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規則22.2(在四人二球賽中,任一搭檔可以替該行動,且該搭檔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規則23.5(在四球賽中,任一搭檔可以替該行動,且該搭檔採取有關另一搭檔的球或裝備品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14.3

球在脫困區內拋下

不論何時,只要球員依規則採取脫困必須拋下一球,或當該球員必須依規則14.3c(2)置放一球完成脫困時,即適用本條規則。 如該球員在拋下一球之前或之時,改善脫困區,見規則8.1
14.3a

可以使用原球或另一球

球員可以使用原球或另一球。 亦即,該球員依本條規則拋下或置放一球時,每次都可以使用任一球。
14.3b

球必須以正確的方式拋下

球員必須以正確的方式拋下一球,亦即要完全合乎下列(1)、(2)、(3)之規定: (1) 必須由球員本人拋球。該球必須由球員本人拋下, 該球員之桿弟或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這樣做。 規則25.2h25.3c25.4a(為適用某類特殊身障之球員,調整規則14.3b(1)允許這類球員對任一人士做出一般性之授權,請其代為拋球)。 (2) 球必須從膝蓋高度直接落下且未碰觸球員或裝備品。該球員必須從其膝蓋高度的位置放手讓球自由落下,以使該球:
  • 垂直落下,該球員沒有扔、旋轉或滾動它,或使用任何其他可能影響該球將靜止的位置之動作,且
  • 在它撞到地面之前,不可碰到該球員的身體或裝備品之任何部分。
“膝蓋高度”是指該球員站立時之膝蓋高度。 規則25.6b(對某類特殊身障之球員適用規則14.3b(2)之指南)。 (3) 球必須被拋在脫困區內(或向後延伸線上)。該球必須在脫困區拋下。該球員可以站在脫困區之內或之外拋球當採取向後延伸線上的脫困時,該球必須在這條線上一個適用規則(見規則16.1c(2),17.1d(2),19.2b19.3b)所允許的位置上,且因拋球在該位置上的那個點而形成一個脫困區 (4) 如球以錯誤方式拋下該如何處理。如一球以錯誤的方式拋下,而違反上列三項要求之一項或多項時:
  • 該球員必須以正確的方式再次拋球,且必須這樣做的次數並無限制。
  • 一球以錯誤的方式拋下,並不計入必須依規則14.3c(2)置球前所需之二次拋球之內。
如該球員未再次拋球,反而對以錯誤方式拋下的靜止球做了打擊
  • 如該球是從該脫困區打出,該球員遭受罰一桿(但並無規則14.7a錯誤的地方打球的問題)。
  • 如該球是從該脫困區以外被打出,或依規則必須拋球時卻置球,並將該置放之球打出(不論球從哪個位置打出),該球員遭受一般處罰
14.3c

以正確方式拋下的球必須靜止在脫困區內

本條規則只適用於當一球依規則14.3b以正確的方式拋下時。 (1) 當球以正確的方式拋下並靜止在脫困區內時,該球員已完成脫困。拋下的球必須靜止在脫困區內。 該球在撞到地面之後,在靜止之前是否碰到任何人(包含球員自己)、裝備品或其他局外之影響力是沒有關係的:
  • 如該球靜止在該脫困區內,則該球員已完成脫困且必須依該球之所處擊打它。
  • 如該球靜止在該脫困區外,該球員必須依規則14.3c(2)之程序處理。
在上述任一情況下,如一球以正確的方式拋下後且在靜止之前,意外撞到任何人(包含球員自己)、裝備品或其他局外之影響力,對任何球員皆無處罰。 例外--當球以正確方式拋下,被任何人蓄意擋轉或擋停時:當被拋下的球在它靜止之前,被任何人蓄意擋轉或擋停時,見規則14.3d (2) 如球以正確的方式拋下靜止在脫困區之外,如何處理。如拋下的球靜止在該脫困區之外,該球員必須以正確的方式第二次將一球拋下 如該球仍靜止在該脫困區之外,則該球員必須使用規則14.2b(2)14.2e置回一球之程序置放一球以完成脫困:
  • 該球員必須在第二次拋球時,該球最先觸及地面的位置置放一球。
  • 如該置放的球不能停在該地點上,該球員必須在該地點第二次置放一球。
  • 如該球第二次置放仍不能留在該地點上,則該球員必須將一球置放在該球能停留之最近地點上,但受規則14.2e之限制。這可能導致該球會被置放在該脫困區之外。
14.3d

球以正確方式拋下,被任何人蓄意擋轉或擋停,要如何處理

為了本條規則之目的,如有下列情形,則被拋下的球是被“蓄意擋轉或擋停”,當:
  • 球在撞及地面之後仍在運動中時,有人蓄意去碰觸它,或
  • 該運動中之球打到由球員蓄意安置或留在特定位置的任何裝備品或其他物體、或任何人(包含該球員自己及其桿弟),以致該裝備品、該物體、或那個人有可能擋轉或擋停該運動中的球。
當一球以正確的方式拋下,在它靜止之前被任何人蓄意擋轉或擋停(不論是在該脫困區之內或之外)時:
  • 該球員必須以正確的方式,並依規則14.3b之程序再將一球拋下(亦即,該被蓄意擋轉或擋停的球,並不計入必須依規則14.3c(2)置球前所需之二次拋球之內)。
  • 如該球被任何球員或其桿弟蓄意擋轉或擋停,那位球員遭受一般處罰
例外─當球沒有合理機會會靜止在脫困區內時:如一球以正確的方式拋下,如無合理機會會靜止在該脫困區內,當它被蓄意擋轉或擋停時(不論是在該脫困區之內或之外):
  • 對任何球員皆無處罰,且
  • 拋下的球視為是靜止在該脫困區之外,且該次拋球計入依規則14.3c(2)一球必須被置放之前所需的二次拋球之一。
違反規則14.3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或打了用置球取代拋球的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規則22.2 (在四人二球賽中,任一搭檔可以替該行動,且該搭檔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規則23.5(在四球賽中,任一搭檔可以替該行動,且該搭檔採取有關另一搭檔的球或裝備品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14.4

在原球脫離比賽後,球員的球何時回復進入比賽狀態

當球員在比賽狀態的球在比賽場地上被撿起、遺失出界,則該球不再是在比賽狀態 該球員只有依下述之一進行,才會再使一球進入比賽狀態
  • 從該洞開球區打原球或另一球,或
  • 在使原球或另一球進入比賽狀態之意圖下,將之置回拋下或置放在比賽場地內。
該球員是在使一球進入比賽狀態的意圖下,用任何方式使之回到比賽場地之內,則該球是在比賽狀態之中,即使該球:
  • 依規則並不允許去替代原球,或
  • 是(a)在錯誤的地方、(b)以錯誤的方式或(c)使用不適用的程序,被置回拋下或置放。
置回的球即使標示其位置的球標並未移開,也是在比賽狀態
14.5

更正在替代、置回、拋球或置放時之錯誤

14.5a

球被擊打之前,球員可以更正錯誤

當球員在規則並不允許以另一球替代原球之情況下,或該球員在比賽狀態中的球是(a)以錯誤的方式,(b)在錯誤的地方,或(c)使用不適用的程序,將之置回拋下或置放時:
  • 該球員可以免罰撿起該球,並更正此錯誤。
  • 這只允許在該球被擊打之前做出更正。
14.5b

採取脫困發生錯誤在更正時,球員何時可以改用不同的規則或脫困之選項

當採取脫困發生錯誤在更正時,該球員是否必須使用與原來相同之規則及脫困之選項,或可以改用不同之規則或脫困之選項,取決於該錯誤之性質: (1) 當球員依適用的規則且以正確的方式將球拋在或置放在正確的地方,但規則要求重拋或重置時
  • 在更正此種錯誤時,該球員必須使用同一規則及同一選項繼續進行脫困。
  • 例如,當為一無法打之球採取脫困時,球員採用側面脫困的選項(規則19.2c)將一球拋在正確的脫困區內,但(1)是用錯誤的方式拋球(見規則14.3b),或(2)靜止在脫困區之外(見規則14.3c)。在更正此錯誤時,該球員必須依規則19.2及相同的選項(規則19.2c側面脫困)繼續進行脫困。
(2) 當依適用的規則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球被拋在或置放在錯誤的地方時
  • 在更正此種錯誤時,該球員必須依相同的規則繼續採取脫困,但可以使用該適用於他的處境之規則中任一脫困之選項。
  • 例如,球員以無法打之球採取脫困時,如使用側面脫困的選項(規則19.2c),但錯誤地將該球在規定的脫困區之外,在更正此錯誤時,該球員必須繼續依規則19.2進行脫困,且可使用規則19.2a、b或c的任一選項脫困。
(3) 當依不適用的規則使球進入比賽狀態時
  • 在更正此種錯誤時,該球員可以採用任何適用其處境的規則。
  • 例如,如球員誤用無法打之球的規則為自己在處罰區內的球進行脫困(處罰區不允許使用規則19.1),該球員必須依規則9.4置回該球(如該球已被撿起),或依規則17採取罰桿脫困且可使用這條規則中任一適用其處境的脫困選項,以更正此錯誤。
14.5c

在發生錯誤之後所採取有關原球的行動,不罰

當依規則14.5a更正錯誤時,在此錯誤發生之後僅與該原球所採取的相關行動的任何處罰均予不計,例如,意外地造成該球移動(見規則9.4b)或改善了該原球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見規則8.1a)。 如那些相同的行動對更正此錯誤而使之進入比賽狀態的那一球也適用處罰時(例如,當這些行動改善了目前已在比賽狀態中的球之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則該處罰適用於目前已進入比賽狀態的該球。 例外--拋下的球被蓄意擋轉或擋停之處罰:比桿賽,如球員依規則14.3d因蓄意擋轉或擋停拋下的球而受到一般處罰,即使該球員再次使用規則14.3b的程序拋下一球,該球員仍會受到該處罰。
14.6

從上一打擊處做下一打擊

只要球員依規則被要求或被允許從上一打擊處做其下一打擊時,即適用本條規則,(例如,當採取桿數與距離之脫困時,或在一打擊被取消或其他原因不予計數而重打時)。
  • 球員使一球進入比賽狀態之程序,必須依其上一打擊是在哪一個比賽場地之區域而定。
  • 在下列所有這些情況下,球員可以使用原球或另一球。
14.6a

上一打擊是從開球區做出

原球或另一球依規則6.2b必須從該開球區內任何地方(且可以架球)擊打。
14.6b

上一打擊是從一般區域、處罰區或沙坑做出

必須將原球或另一球在下述之脫困區內(見規則14.3):
  • 參考點:做上一打擊時球的位置(如該位置不確定必須估計之)。
  • 從參考點丈量脫困區之範圍:一支球桿長度範圍內,有以下之限制:
  • 脫困區所在位置之限制
    • 必須與該參考點在相同的比賽場地之區域內,且
    • 決不可比該參考點更靠近該洞球洞
14.6c

上一打擊是從果嶺做出

使用規則14.2b(2)14.2e置回之程序,必須將原球或另一球置放在上一打擊之點上(如該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規則14.2)。 違反規則14.6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14.7

從錯誤的地方打球

14.7a

必須擊打球的地方

在一洞開始後:
  • 球員必須從他的球靜止的地方做每次的打擊除非規則要求或允許該球員從其他的地方打一球(見規則9.1)。
  • 球員決不可從錯誤的地方打他在比賽狀態中的球。
違反規則14.7a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一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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