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桿數與距離之脫困、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18含蓋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採取脫困之程序。當球遺失在處罰區之外或靜止在界外,從開球區到該洞球洞打球所需之連續過程因此而中斷;該球員必須從上一打擊處再打球以繼續此過程。 本條規則也含蓋當比賽狀態的球可能出界或可能遺失在處罰區之外時,如何及何時可以打暫定球以節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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桿數與距離之脫困、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
18.1

在任何時間都允許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採取脫困

在任何時間,球員都可以在罰一桿後採取桿數與距離之脫困,並從上一打擊處打原球或另一球(見規則14.6)。 球員在任何情況下都會有桿數與距離之脫困選項:
  • 不論球員的球是在比賽場地上的任何地方,且
  • 即使某一規則要求球員必須以一特定方式採取脫困,或從某一特定地方打一球時。
球員一旦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使另一球進入比賽狀態(見規則14.4),則:
  • 原球不再是在比賽狀態的球,且決不可以擊打它。
  • 即使在三分鐘的尋找期間結束之前,原球在比賽場地上被找到,上項規定亦適用(見規則6.3b)。
當球員有下列情況要從上一打擊處打一球時,並不適用上述規定:
18.2

球遺失或出界: 必須採取桿數與距離之脫困

18.2a

何時球是遺失或在界外

(1) 何時球是遺失。如球員的球在他自己或他的桿弟開始尋找它三分鐘後未被找到,則該球遺失 如在該三分鐘期間內找到一球,但不確定是否是該球員的球,則:
  • 該球員必須迅速前往辨認該球(見規則7.2),即使這是在三分鐘的尋找期間已結束後才發生需要辨認的情況,但仍允許有合理的時間去這樣做。
  • 這還包含了當球員不在該球被找到的地點時,該球員走到那裏的合理時間。
如該球員在那段合理的時間不能確認那是自己的球,則該球是遺失 (2) 何時球是在界外。一靜止球唯有它全部是在比賽場地的界限之邊界外時,才是在界外 一球當其任何部分在下列情況下,該球是在界內:
  • 位於比賽場地界限之邊界內的地面或其他的任何東西(例如任何自然物或人造物)之上或觸及之。
  • 在比賽場地界限之邊界或任何其他比賽場地之部份的上方。
球員可以站在界外打在比賽場地內的球。
18.2b

當球遺失或在界外時要如何處理

如球遺失或在界外,其球員必須在罰一桿後採取桿數與距離之脫困,並從上一打擊處打原球或另一球(見規則14.6)。 例外--當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球發生何事時,球員可以依其他適用之規則以另一球替代:當球員的球找不到,但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該球是在下列情況下時,即可依某一允許以另一球替代之適用規則進行,而不用採取桿數與距離之脫困:
  • 靜止在比賽場地上,被局外之影響力移動(見規則9.6),或被另一球員誤打(錯誤球)(見規則6.3c(2)),
  • 靜止在比賽場地上的可移動之人造物(見規則15.2b)或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見規則16.1e)之內或之上,
  • 是在處罰區(見規則17.1c)內,或
  • 被任何人蓄意地擋轉或擋停(見規則11.2c)。
違反規則18.2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18.3

暫定球

18.3a

何時允許打暫定球

如球可能遺失處罰區之外或可能出界,為節省時間,該球員可以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暫時地打另一球(見規則14.6), 這還包含了,當:
  • 原球尚未被找到及尚未被辨認,且尙未成為遺失時,
  • 及球可能遺失處罰區內,但也可能是遺失在比賽場地上的其他地方時,或
  • 球可能遺失處罰區之內,但也可能出界時。
如該球員意圖打暫定球而從上一打擊處打一球,但打暫定球不被允許時,則該球依桿數與距離的處罰(規則18.1)成為該球員在比賽狀態的球。 暫定球本身可能遺失處罰區之外或可能出界,則:
  • 該球員可以再打另一暫定球
  • 該另一暫定球與前一顆暫定球,具有第一顆暫定球與原球相同之關係。
18.3b

打暫定球之宣告

球員在做暫定球之打擊前,必須先向任一人宣告自己要打暫定球
  • 該球員只說自己要打另一球或重打,並不足以表示要打暫定球。
  • 該球員必須以“暫定的”用詞或以其他方式清楚地表明自己正在依規則18.3暫時地打該球。
如該球員未先向任一人宣告要打暫定球(即使他打算這樣做),即從上一打擊處打一球,則該球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規則18.1)成為該球員在比賽狀態中的球。 是,如附近沒有人能聽到該球員的宣告,該球員還是可以打暫定球,然後在可能的情況下告知同組人員他的行動。
18.3c

繼續打暫定球,直到它成為比賽狀態中的球或須要放棄它

(1) 該暫定球不止打了一次。只要該暫定球是在比原球停留之估計點離該洞球洞等距或更遠的地方所擊打,且該暫定球尚未喪失其暫定球之定位前,該球員可以繼續打它。 即使打了該暫定球不止一次,亦然。 當它依下述(2)之規定成為比賽狀態的球時,或依下述(3)之規定被放棄且因此成為錯誤球時,則它不再是暫定球 (2) 何時暫定球成為比賽狀態的球暫定球桿數與距離之處罰,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成為該球員在比賽狀態的球:
  • 當原球遺失在處罰區以外的比賽場地上任何地方或是出界時。原球不再是在比賽狀態中(即使在三分鐘的尋找期間結束後,隨即在比賽場地上被找到),目前它已是錯誤球,因此決不可打它(見規則6.3c)。
  • 當暫定球是從比原球估計的停留位置更近球洞處擊打時。原球不再是在比賽狀態中(即使它在三分鐘的尋找期間結束之前,隨即在比賽場地上被找到,或發現它比估計的地點更近該洞球洞),目前它已是錯誤球,因此決不可打它(見規則6.3c)。
如球員將暫定球打到大致與原球所在同一範圍之內,且無法分辨它們:
  • 如二顆球中只有一顆球在比賽場地上被找到,則被找到的那顆球將視為暫定球,且現在是在比賽狀態
  • 如二顆球都在比賽場地上被找到,該球員必須選擇其中一球作為暫定球,且是在比賽狀態;另一球則視為原球,但它已不是在比賽狀態的球,因此決不可以打它。
例外--如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有關球發生的事,則球員可以依其他適用的規則以另一球替代:球員的球雖未被找到,但只要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下列情況適用於他的球時,該球員有額外的選項:
  • 靜止在比賽場地上且被局外之影響力移動(見規則9.6),
  • 靜止在比賽場地上的可移動之人造物(見規則15.2b),或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見規則16.1e)之內或之上,或
  • 被任何人蓄意擋轉或擋停(見規則11.2c)。
當上述任一規則適用時,該球員可依下列程序進行:
  • 依該情況適用的規則所允許,以另一球替代;或
  • 桿數與距離的處罰下,以該暫定球作為在比賽狀態的球。
(3) 何時暫定球必須放棄。當暫定球尚未成為比賽狀態中,在下列二種情況任一之下,必須放棄它:
  • 當在三分鐘的尋找期間結束之前,原球在處罰區之外的比賽場地上被找到時。該球員必須依原球之所處擊打它。
  • 當原球在處罰區內被找到,或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在處罰區內時。該球員必須依原球之所處擊打它,或依規則17.1d採取罰桿脫困。
在上述任一情況下:
  • 該球員決不可對目前已是錯誤球暫定球再做任何打擊(見規則6.3c),且
  • 在該暫定球被放棄之前,對它做的所有打擊桿數(包括僅因打該球之打擊桿數及罰桿數)均予不計。
當該球員寧可繼續打該暫定球時,可以要求其他人不要去找原球,他們沒有義務照做。 在該暫定球尚未成為比賽狀態的球之前,如發現一球可能是其原球,則該球員必須盡一切合理的可能去辨認那顆球;如該球員不去辨認,而委員會認定這是嚴重脫序行為有違此運動之精神,則委員會可依規則1.2a取消該球員的比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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