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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
規則之目的:規則3含蓋所有高爾夫競賽的三個中心要素:
  • 比洞賽或比桿賽,
  • 以個人或一方(有搭檔)為單位之比賽,及
  • 以總桿(不適用讓桿)或淨桿(適用讓桿)計算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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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
3.1

每一競賽的中心要素

3.1a

比賽形式:比洞賽或比桿賽

(1) 比洞賽或一般比桿賽。這是二種截然不同的比賽形式:
  • 比洞賽(見規則3.2),一球員與對手對抗,以各自所贏、輸或平手的洞數決定勝負。
  • 在一般形式的比桿賽(見 規則3.3),球員以各自之總桿數與其他所有的球員競爭~亦即,將每位球員在所有回合的每一洞之桿數加總(包括打擊桿數及罰桿數)。
大部份的規則適用於這二種比賽形式,但某些規則僅適用於其中一種。 見委員會程序,第6條第6C款第(11)項(如將二種比賽形式合併於單一回合中進行之競賽,委員會在運作上之考量)。 (2) 其他形式之比桿賽規則21含蓋其他形式之比桿賽(史特伯弗賽桿數最大限度賽標準桿/柏忌賽),這些比賽使用不同的成績計算方式。規則1—20適用於這些形式的比賽,但依規則21調整之。
3.1b

球員如何比賽:以個人或搭檔之方式打球

高爾夫是以個人方式打他們自己的比賽,或以互為搭檔之一打比賽。 規則1—20及規則25雖聚焦於個人賽,但也適用於下列賽事:
  • 在涉及有搭檔的競賽(四人二球賽四球賽),但依規則2223調整之,及
  • 在隊際賽,但依規則24調整之。
3.1c

如何計算球員的成績:總桿或淨桿

(1) 不計差點之競賽。在不計差點之競賽中:
  • 球員一洞或該回合的“總桿”是其桿數的加總(包括打擊桿數及罰桿數)。
  • 球員的差點不適用。
(2)計差點之競賽。在計差點之競賽:
  • 球員一洞或該回合的“淨桿”,是以該球員的讓桿數調整其總桿後的成績。
  • 不同程度的球員因此可以公平競爭。
3.2

比洞賽

規則之目的:比洞賽有特定的規則(尤其是在讓與及給予桿數資訊二方面),因球員與其對手:
  • 在每一洞單獨相互對抗,
  • 可以看到對方打球,且
  • 可以維護各自的利益。
3.2a

一洞及比洞賽之結果

(1) 贏一洞。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球員贏一洞:
  • 該球員以較少桿數完成該洞(包括打擊桿數及罰桿數)對手
  • 對手讓與該洞,或
  • 對手遭致一般處罰(輸洞)。
對手運動中的球需要進洞才能打平該洞,但該球在沒有合理機會進洞的時間點被任何人蓄意擋轉或擋停(例如:該球已滾過該洞球洞,且不可能回滾時),則該洞之結果已決定,且由該球員贏該洞(見規則 11.2a 之例外)。 (2) 打平一洞。在下列任一情形下,一洞為平手(亦稱打平):
  • 球員與其對手以同桿數(包括打擊桿數及罰桿數)完成該洞,或
  • 球員與其對手同意將該洞視為平手(至少要有其中一位球員已做出打擊開始該洞之比賽時,才被允許)。
(3) 贏該組比賽。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球員贏該組比賽:
  • 球員領先其對手之洞數大於剩下要打之洞數,
  • 對手讓與該組比賽,或
  • 對手被取消比賽資格。
(4) 延長平手之比洞賽。如該組比賽打完最後一洞仍為平手時:
  • 在此情況下每次延長一洞直到分出勝負。見規則 5.1(被延長之該組比賽是同一回合之延續,並非新的回合)。
  • 該延長的洞要依該回合相同的順序去打,除非委員會設定不同的順序。
競賽條件可以規定該組比賽平手即為結束而不延長。 (5) 何時產生最終結果。該組比賽的結果以委員會規定的方式(應在競賽條件中規定)成為該組比賽的最終結果,例如:
  • 當比賽結果記載在正式記分板上或其他指定的地方時,或
  • 將比賽結果向委員會指定的人報告時。
見委員會程序,第5條第5A款第(7)項:(關於該組比賽的結果如何成為最終的之建議。
3.2b

讓與

(1) 球員可以讓與下一打擊、一洞或該組比賽。球員可以讓與其對手下一打擊、一洞或該組比賽:
  • 讓與下一打擊。這在其對手 做下一打擊前隨時都是被允許的。
    • 則其對手完成該洞之桿數包含被讓與之打擊桿數。該球可以由任何人移開。
    • 如讓與是在其對手 的球經上一打擊後仍運動中時做出,則該讓與適用於其對手 之下一打擊,除非該球進洞了(在此情況下,該讓與是無關緊要)。
    • 球員可以擋轉或擋停其對手運動中的球而讓與其對手之下一打擊,只要這樣做是明確的讓與該下一打擊,且只在該球沒有合理機會能進洞時。
  • 讓與一洞。這在該洞完成(見規則 6.5)之前隨時都是被允許的,也包含該組球員在該洞開打之前。但不允許球員與其對手為了縮短比賽而約定互相讓與洞數。如雙方球員知道這是不被允許的,則其處罰為取消比賽資格
  • 讓與該組比賽。這在該組比賽結果被決定(見規則 3.2a(3)(4))之前隨時都是被允許的,也包含該組球員在該比洞賽開打之前。
(2) 如何讓與。只有在雙方明確地共識下讓與才可以成立:
  • 這可以用口頭表達或明確地的動作(例如手勢),表示該球員要讓與下一打擊、該洞或該組比賽。
  • 對手因誤解(有其合理性)該球員的聲明或行動是要讓與下一打擊、該洞或該組比賽,而將自己的球撿起造成違規,則該對手並無處罰,該球必須置回原點(該原點如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規則 14.2)。讓與是終局的,它不得被拒絕或撤回。
3.2c

在計差點的比洞賽中應用差點

(1) 差點之宣告。在該組比賽開始之前,球員及其對手應互相告知自己的差點。 如球員在該組比賽前或比賽中宣告了錯誤的差點,且在其對手做下一打擊之前未更正之:
  • 宣告的差點太高。如因此而影響其讓桿數或被讓桿數,則該球員被取消比賽資格, 否則並無處罰。
  • 宣告的差點太低。無處罰,但該球員必須使用其所宣告的較低差點去計算自己的讓桿數或被讓桿數。
(2) 適用讓桿的洞
  • 讓桿是要授與適用的洞,且淨桿較低者贏該洞。
  • 如該組比賽平手需延長時,讓桿之方式與同一回合相同(除非委員會規定不同的方式)。
球員有責任依據委員會所設置的各洞差點配置(在記分卡上通常可以看到),從而了解在哪些洞要讓桿或被讓桿。 如該組球員在某一洞未使用或錯用了讓桿,除非該組球員及時更正此錯誤,否則該洞所同意之結果有效(見規則 3.2d(3))。
3.2d

球員與對手的責任

(1) 告知對手有關已用之桿數。打一洞中或完成該洞後之任何時候,對手可以詢問該球員,在該洞已用之桿數是多少(包括打擊桿數及罰桿數)。 這是為了讓對手去決定如何做下一打擊及後續該洞的打球策略,或確認剛打完的洞之比賽結果。 當被詢問已用之桿數時,或當未被詢問而主動告知該資訊時:
  • 該球員必須給與正確的已用桿數。
  • 球員如未回應其對手之詢問,即視為給與錯誤的已用桿數。
如球員給與其對手錯誤的已用桿數,除非該球員按下列方式及時更正該錯誤,否則要遭受一般處罰(輸洞)
  • 在打該洞中給與錯誤之桿數。該球員必須在其對手做另一打擊或採取類似的行動(例如,讓與該球員之下一打擊或該洞)之前,給與其對手正確的已用桿數。
  • 在該洞完成後給予錯誤之桿數。該球員必須在下列時間之前,給與正確的已用桿數:
    • 在該組中有任一球員做出一打擊開始另一洞的比賽或採取類似的行動(例如,讓與該球員下一洞或該組比賽)之前,或
    • 如是在該組比賽分出勝負之最後一洞,在該組比賽最終結果產生之前(見規則3.2a(5))。
例外—如該洞之比賽結果未受影響,則無處罰:如球員在一洞完成後給與錯誤的已用桿數,但並不影響其對手對該洞輸、贏或平手之理解,則無處罰。 (2) 告知對手有關之處罰。當球員遭受處罰時:
  • 該球員必須將自己遭受之處罰在合理的情況下儘快告知其對手,在這樣做時要將雙方間之距離及其他有關之因素納入考量。在對手 做下一打擊前,球員不一定有機會告訴該對手有關的罰桿。
  • 即使該球員對相關的處罰並不知情(因球員被期待要承認自己的違規),本規定依然適用。
如該球員未這樣做,且在其對手做出另一打擊或採取類似的行動(例如,讓與該球員的下一打擊或該洞)之前,未更正該錯誤,則該球員遭受一般處罰 (輸洞) 例外--當對手知道該球員之處罰時免罰:當對手已知該球員已遭受處罰,例如看到該球員明顯地是在採取罰桿脫困,則該球員雖未將此處罰告知其對手,免罰。 (3) 知道比洞賽之比數。球員們需要知道其比賽之比數,亦即他們之中是否誰領先了某些洞數(在比洞賽稱之為“領先幾洞”),或該組比賽正處於平手(亦稱為“目前平手”)。 如該組球員誤將一個錯誤的比數同意是正確的時候:
  • 他們可以在任一球員做一打擊開始另一洞的比賽之前,或如是在分出勝負之最後一洞,則要在該組比賽最終結果產生之前(見規則 3.2a(5)),更正該組比賽之比數。
  • 如在上述時間未更正,則該錯誤的比數成為實際的比數。
例外--當球員及時要求裁決時:如球員及時要求裁決(見規則20.1b),且發現其對手(a)給與不正確的已用桿數,或(b)未告知該球員所遭受之處罰,則該組錯誤的比數必須更正。 (4) 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該組比賽的球員,應依規則保護自己的權益:
  • 如球員知道或認為其對手違反了招致處罰的規則,該球員可以選擇是否要對此違採取行動。
  • 若該球員及其對手知道適用之違規或處罰,卻約定不予理會,如雙方任一球員已開始該回合,則雙方球員依規則 1.3b取消比賽資格
  • 如球員與其對手之間是否有違規,而雙方對此有異議時,雙方之任一球員可以依規則 20.1b 請求裁決以保障權益。
裁判被指派為整個回合的隨組裁判,則該裁判有責任對其所看到或被告知的任何違規採取行動(見規則 20.1b(1))。
3.3

比桿賽

規則之目的:比桿賽有其特定的規則(特別是記分卡及將球打進洞之規定),因:
  • 每位球員在該場競賽中與其他所有球員競爭,且
  • 每位球員在規則之下需要被公平對待。
在該回合完成之後,球員及其記分員(登記該球員之桿數者)必須簽證該球員每一洞之桿數都是正確的,然後該球員必須將記分卡繳回委員會。
3.3a

比桿賽之優勝者

完成所有回合後,以總桿數(包含打擊桿數及罰桿數)最少的球員為優勝者。 在計差點之競賽,則是以總淨桿數最少的球員為優勝者。 見委員會程序第 5 條第 5A 款第(6)項;(競賽條件應說明平手時將如何決定勝負)。
3.3b

比桿賽之記分

球員的桿數由其記分員記在該球員之記分卡上。記分員是由委員會指定或由球員選擇並經委員會認可。 在更換記分員之前或之後,要經委員會認可,否則該球員在整個回合中必須是同一位記分員。 (1) 記分員的責任:記載及證明記分卡上各洞之桿數。在回合中每洞完成後,記分員應向他的球員確認該洞已用之桿數(包含打擊桿數及罰桿數),並記在記分卡上。 當該回合結束後:
  • 記分員必須簽證記分卡上各洞的桿數,
  • 如該球員有多位記分員,則每位記分員都必須簽證各自所負責的那些洞之桿數但如其中一位記分員有看到該球員所打的全部洞的桿數,則那位記分員可以為那些洞的桿數簽證。
記分員可以拒絕簽證自己認為是錯誤的一洞桿數。這樣的事件中,委員會需要可資利用的證據以決定該球員該洞的桿數。如該記分員仍拒絕簽證該洞的桿數,委員會可以自行簽證該洞的桿數,或接受有看到該球員在該洞行動的其他人的證明。 如參賽球員兼任記分員,在知情狀況下簽證一洞錯誤的桿數,則該記分員規則 1.2a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2) 球員的責任:簽證各洞桿數及繳回記分卡。在回合中,球員應記錄自己各洞的桿數。 當該回合結束後,該球員:
  • 應仔細核對其記分員記錄的各洞桿數,並向委員會提出任何有關的問題,
  • 必須確定其記分員簽證了其記分卡上各洞之桿數,
  • 決不可更改其記分員所記載的各洞桿數,除非有該記分員的同意或委員會的認可(不論該球員或其記分員都無須為桿數更改處另行簽證),及
  • 必須簽證其記分卡上各洞之桿數,並迅速將之繳回委員會,之後該球員決不可更改該記分卡
如球員違反了規則 3.3b 的任一這些規定,該球員被取消比賽資格 例外--當違規是因記分員未履行職責時,對該球員並無處罰:委員會發現該球員違反規則 3.3b(2)是因其記分員未履行應盡之職責(例如:該記分員帶著該球員之記分卡離開,或未簽證該記分卡)所造成的,只要這是該球員無法掌控的情況,並無處罰。 見委員會程序,第 5 條第 5A 款第(5)項;(如何定義記分卡何時已被繳回之建議)。 見委員會程序,第 8 條:當地規則範本 L1 款;(減輕繳回未被認證洞之桿數的記分卡之處罰)。 (3) 一洞桿數之錯誤。如球員繳回之記分卡有任一洞桿數是錯誤的:
  • 繳回之桿數高於實際桿數。該洞被繳回之較高桿數有效。
  • 繳回之桿數低於實際桿數或無桿數繳回。該球員被取消比賽資格
例外--未計入自己所不知的罰桿:如球員在繳回記分卡之前,因不知道自己在一或數洞有違規,而未將該罰桿計入該洞桿數之內,致使它們低於實際桿數:
  • 該球員不會被取消比賽資格。
  • 如該錯誤在該競賽結束之前即被發現,則委員會要依規則將該洞本應包含之罰桿加入,作為該洞桿數之修正。
本例外不適用於下列情形:
  • 當該未被計入之處罰是取消比賽資格時,或
  • 當該球員已被告知可能違規或不確定是否違規,但在繳回記分卡之前未將此向委員會提報時。
(4) 球員不用負責在記分卡上顯示差點或加總桿數。規則並未要求球員要在記分卡上顯示自己的差點或要求球員加總自己的桿數, 如球員繳回之記分卡上顯示或施加了錯誤的差點,或加總桿數錯誤,並無處罰。 在該球員回合結束時,只要委員會收了其記分卡委員會的責任如下:
  • 加總該球員的桿數,及
  • 計算在該比賽中該球員的讓桿數,並依此計算其淨桿。
見委員會程序,第 8 條;當地規則範本 第 8L 款第 L-2 項(讓球員對記分卡上的差點負責)。
3.3c

未將球打進洞(未完成該洞)

球員在一回合的每一洞都必須將球打進洞。如該球員在任一洞未將球打進洞
  • 在做一打擊開始另一洞的比賽之前,或如是在該回合最後一洞在繳回其記分卡之前,該球員必須改正該錯誤。
  • 如在上述時間未予更正,該球員被取消比賽資格
規則 21.1,21.221.3:(其他形式的比桿賽(史特伯弗賽桿數最大限度賽標準桿/柏忌賽)之規則有不同的計分方式,如球員未將球打進洞並不會被取消比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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