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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球員之裝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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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Rules
4.1
球桿
4.1a
做打擊時被允許使用之球桿
4.1b
14支球桿之上限;回合中球桿之共用、增加或更換
4.1c
球桿退出比賽之程序
4.2
球
4.2a
在回合中允許使用的球
4.2b
打一洞期間球裂成碎片
4.2c
球在打一洞期間發生切痕或裂縫
4.3
裝備品之使用
4.3a
裝備品被允許及禁止之使用
4.3b
用於醫療原因之裝備品
Rule 3
Rul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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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球員之裝備品
規則之目的:
規則4含蓋了在回合中球員可以使用的裝備品。基於高爾夫是一項具挑戰性的運動之原則,其成功取決於球員之判斷力、擊球技巧及能力,因此球員在回合賽程中:
必須使用合格之球桿及球,
14支球桿為其上限,且
在使用對其比賽能提供人為協助之其他裝備品有其限制。
4
球員之裝備品
有關球桿、球與其他
裝備品
的詳細規定,以及
裝備品
在規格審核有關諮詢及提交之程序,請參見
裝備品規則
。
4.1
球桿
4.1a
做打擊時被允許使用之球桿
(1)
合格之球桿
。在做
打擊
時,球員使用下列球桿必須符合
裝備品規則
,當:
它是新的,或
它的擊球特性在任何方面已被改變(但球桿在
回合
中的損壞,見
規則 4.1a(2)
)。
但
如一支合格球桿的擊球特性,因正常的使用而磨損,則它仍是合格的球桿。
一支球桿的“擊球特性”泛指會影響該球桿的性能或幫助對準,包含但不限於配重、底角、仰角、對準功能及可被允許的外部附著物之任何一部分、特性或本質。
(2)
使用、修復或更換在回合中損壞的球桿
。如一支合格的球桿在
回合
中或在依
規則 5.7a
比賽中止期間受損,除非是在被濫用的情況下,否則該球員可以修理或更換之。
但
不論損壞的本質或原因為何,該受損的球桿在該
回合
的剩餘期間仍被視為是合格的(
但
非
比桿賽
的延長賽期間,這是一個新的
回合
)。
在該回合的剩餘期間,該球員可以:
繼續以該受損的球桿做
打擊
,或
除非是被濫用的狀況下,否則該球員可以修理或更換之(見
規則 4.1b(4)
)。
如球員以另一支球桿更換該損壞的球桿,則該球員必須在使用
規則 4.1c(1)
之程序做另一
打擊
前,讓該損壞的球桿退出比賽。
在一
回合
中受損”是指球桿的任何一部分、特性或本質在
回合
中(包含
規則 5.7a
之比賽中止期間)因任何行為而改變,不論它是:
被該球員(例如以該球桿做
打擊
或揮桿練習、將它放進球桿袋或取出、掉下或倚靠它或濫用它),或
被其他的任何人、
局外之影響力
,或
自然力
。
但
如球員在
回合
中蓄意改變其球桿的擊球特性,如同
規則 4.1a(3)
所含蓋之情形,則該球桿並非“在
回合
中損壞”。
(3)
在回合中蓄意改變球桿之擊球特性
。球員決不可使用擊球特性在
回合
中(包含
規則5.7a
之比賽中止期間)被自己以下列方式蓄意改變的球桿做
打擊
:
使用調整功能或實質改變該球桿(
例外
,依
規則4.1a(2)
允許修理損壞時),或
在桿頭上加上任何物質(清潔除外)以影響一
打擊之成效
。
例外--可調整的球桿調回原來的位置或移除禁用的外部黏著物:
在下列二種情況下,該球桿可以用於
打擊
,並無處罰:
如一支球桿以其調整功能改變其擊球特性,但在用它做
打擊
前以其調整功能將之儘量回復到原來的位置。
在用該球桿做
打擊
前,從該球桿上移除被禁用的外部黏著物(例如球桿面上的貼紙)。
使用違反規則4.1a之球桿做
打擊
之處罰:取消比賽資格。
如僅是攜帶不符合規則或在
回合
中被蓄意改變擊球特性之球桿(但未用於
打擊
),依本條規則並無處罰。
但
這樣的球桿仍要計入
規則4.1b(1)
之14支球桿的上限內。
4.1b
14支球桿之上限;回合中球桿之共用、增加或更換
(1)
14支球桿之上限
。球員決不可:
以超過14支球桿開始一
回合
,或
在
回合
中持有之球桿超過14支。
此一限制包含了球員所攜帶或為其所攜帶的所有球桿。
但
不包含球員在
回合
開始時所攜帶或為其所攜帶的那些斷掉的球桿部分,及分離的部件(諸如桿頭、桿身或握把)。
如球員以少於14支的球桿開始一
回合
,則他在該
回合
中可以增加球桿至14支止(見
規則4.1b(4)
相關之限制)。當該增加的球桿為該球員所屬,該球員以任何一支球桿做了下一
打擊
時,則該球員會被認為已增加了一支球桿。
當球員意識到因持有的球桿超過14支而違反本條規則時,該球員在做另一
打擊
前必須依
規則4.1c(1)
的程序,使多餘的球桿退出比賽(譯註:該回合不再用於打球):
如該球員以超過14支的球桿開始一回合,則該球員可以選出退出比賽的球桿。
如該球員在
回合
中增加了超過上限的球桿,則必須從那些被增加的球桿中選出退出比賽的球桿。
在球員的
回合
開始後,如該球員拾獲另一球員遺留的球桿,或別人將球桿在該球員不知情的情況下誤放入他的球桿袋中,則那支球桿不被視為該球員14支球桿上限的球桿之一(
但
決不可使用它)。
(2)
禁止共用球桿
。球員限於使用其開始一回合時或依上述(1),所允許增加之球桿:
球員決不可使用正在
比賽場地
上打球的其他球員之球桿做
打擊
(即使是在另一組或不同的競賽中打球的其他球員)。
當球員知道自己用了另一球員的球桿做
打擊
,而違反本條規則時,該球員在做另一
打擊
前必須依
規則4.1c(1)
之程序使該球桿退出比賽。
見
規則22.5
及
23.7
(在有
搭檔
的比賽形式中,球桿上限的例外允許互為
搭檔
之球員共用球桿,只要他們之間所有的球桿不超過14支)。
(3)
禁止更換遺失的球桿
。如球員以14支球桿開始一
回合
,或在回合中增加球桿至14支之上限,但在該回合中或在
規則5.7a
之比賽中止期間遺失了某支球桿,則該球員決不可用另外的球桿更換它。
(4)
增加或更換球桿時之限制
。當依
規則4.1a(2)
或
規則4.1b(1)
增加或更換球桿時,該球員決不可以:
不合理地延誤比賽(見
規則5.6a
),
增加或借用其他正在該
比賽場地
上打球的任一球員(即使是正在另一組或不同的競賽中打球的其他球員)所攜帶或他人為其所攜帶的任一支球桿,或
利用自己或其他正在該
比賽場地
上打球的任一球員(即使是正在另一組或不同的競賽中打球的其他球員)所攜帶或他人為其所攜帶的任一球桿組件組成球桿。
當球員意識到自己不被允許增加或更換一球桿而違反了本條規則時,該球員必須在做另一
打擊
前,依
規則4.1c(1)
之程序使該支球桿退出比賽。
如球員在做
打擊
時,使用了在
回合
開始前(
規則4.1c(2)
)或
回合
中(
規則4.1c(1)
已退出比賽但仍攜帶著的球桿,則該球員依
規則4.1c(1)
被
取消比賽資格
。
違反規則4.1b之處罰:
要根據球員在何時意識到自己的違規以施加處罰:
球員在打一洞期間意識到自己違規
。處罰要在正在打的那一洞結束時實施, 在
比洞賽
,違規的球員必須完成該洞之比賽,將該洞之比賽結果計入於該組比賽之成績,然後再施加本處罰來調整該組比賽之成績。
球員在二洞之間意識到自己違規。
處罰要在剛打完的那一洞結束時實施,而不是下一洞。
在比洞賽之處罰--該組比賽之成績以負一洞做調整,最多負二洞
:
這是比洞賽一種調整方式的處罰~~與輸洞之處罰不同。
在正在打的洞結束後,該組比賽之成績在違規發生之各洞以
負一洞
做調整,但該
回合
所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
舉例說明:如球員以15支球桿開始一回合,在打
第三
洞期間意識到自己違反本條規則,接著該球員贏該洞且領先三洞,但因該違規而適用最多負二洞之調整,因此目前他在該組比賽領先一洞。
在比桿賽之處罰--罰二桿,最多罰四桿
:
該球員在違反本條規則發生之各洞遭受
一般處罰
(罰二桿)
,但該
回合
最多罰四桿
(在最先發生違反本條規則的二洞各加罰二桿)。
4.1c
球桿退出比賽之程序
(1)
在回合中
。當球員在
回合
中意識到因持有的球桿超過14支,或用他人的球桿做了打擊,而違反
規則4.1b
時,該球員在做下一
打擊
前必須採取行動,明確指出要退出比賽的球桿。
建議以下列行動之一進行:
向其在
比洞賽
之
對手
,或向其在
比桿賽
之
記分員
或同組之另一球員,聲明這行動,或
採取其他明確的行動(例如:將該球桿倒放在球桿袋中、放在高爾夫球車的地板上,或將該球桿交給其他人)。
在該
回合
剩餘賽程中,該球員決不可再使用已退出比賽的任一球桿做
打擊
。
如退出比賽的球桿屬於另一球員,那位球員可以繼續使用那支球桿。
違反規則4.1c(1)之處罰:取消比賽資格。
(2)
回合之前
。在
回合
即將開始時,如球員意識到自己意外地持有的球桿超過14支,該球員應試著不要帶著那些超限的球桿。
但
依下列作法進行則不罰:
該球員在該
回合
開始前,使用上述第(1)項之程序取出這類要退出比賽之超限球桿,且
這些超限之球桿在該
回合
中可以由該球員帶著(
但
決不可使用),且不被計入14支球桿上限之內。
如球員蓄意攜帶超過14支以上的球桿到自己的第一個
開球區
,並開始了該
回合
,而未將超限的球桿留下(不帶著它們),則此作法不被允許且適用
規則4.1b(1)
。
4.2
球
4.2a
在回合中允許使用的球
(1)
必須打符合規則的球
。球員的每一
打擊
都必須使用符合
裝備品規則
規定的球。
球員可以從其他任何人處取得合格的球來比賽,包括
比賽場地
上的其他球員。
(2)
決不可打被蓄意改變的球
。球員決不可
打擊
被蓄意改變其擊球特性的球,例如:將該球磨出擦痕或加溫、或在球上加上任何物質(清淨除外)。
違反規則4.2a做
打擊
之處罰:取消比賽資格。
4.2b
打一洞期間球裂成碎片
如球員的球在
打擊
後裂成碎片,並無處罰且該次
打擊
取消不計。
該球員必須從那次的
打擊
處打另一球(見
規則14.6
)。
違反規則4.2b而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之處罰:依
規則14.7a
一般處罰
。
4.2c
球在打一洞期間發生切痕或裂縫
(1)
撿起球查看是否有切痕或裂縫
。如球員合理相信其球在打一洞期間有切痕或裂縫:
該球員可以撿起該球查看,
但
必須先
標示
該球的球位,且決不可把它弄乾淨(在該洞
果嶺
上為
例外
)(見
規則14.1
)。
如球員沒有這種合理的理由卻撿起該球(
例外
,球員在該洞
果嶺
上,依
規則13.1b
可以撿球)、撿球之前未先
標示
該球的球位,或在規則不允許時將它弄乾淨,則該球員要
罰一桿
。
(2)
何時可以用另一球替代
。只有在原球能清楚地看到有切痕或裂縫,且該損壞是在正在打的那一洞產生的,該球員才能用另一球
替代
,
但
如只是刮痕或擦痕,或只是塗料損壞或褪色,則不能。
如原球有切痕或裂縫,則該球員必須以另一球或原球
置回
原點(見
規則14.2
)。
如原球並無切痕或裂縫,則該球員必須將它
置回
原點(見
規則14.2
)。
如球員對一不正確替代的球做了
打擊
,則該球員依
規則6.3b
罰一桿
。
本條規則並未禁止球員依其他規則以另一球
替代
,或在二洞之間更換球。
違反規則4.2c而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之處罰:依
規則14.7a
一般處罰
。
4.3
裝備品之使用
規則4.3含蓋球員在一
回合
中可以使用的所有類型的
裝備品
,
但
打球要用合格的球桿及球之要求,則含蓋於
規則4.1
和
4.2
,而非本條規則。
本條規則僅涉及如何使用
裝備品
, 並不限制球員在一
回合
中可以持有的
裝備品
。
4.3a
裝備品被允許及禁止之使用
球員在
回合
中可以使用
裝備品
協助自己打球,
但
決不可藉以下之任一方式衍生個人之潛在優勢:
使用
裝備品
(球桿及球除外)人為地消除或減少對高爾夫挑戰至關重要的擊球技巧或判斷力,或
在
打擊
方面,以異常方式使用
裝備品
(包括球桿及球)。“異常方式”是指一種與該裝備品原有用法截然不同的使用方式,且通常不被認同是打高爾夫的一部分。
本條規則並不影響任一其他有關限制球員在球桿、球或其他
裝備品
等方面可採取的行動之規則應用(例如:放置一支球桿或其他物體以幫助球員對準方向,見
規則10.2b(3)
)。
下列是在
回合
中,球員依本條規則使用
裝備品
被允許及禁止的一些範例:
(1)
距離及方向之資訊
。
被允許的
: 距離或方向資訊之獲取(例如,利用測距裝置或指南針)。
被禁止的
:
高度變化之測量,
距離或方向資訊之詮釋(例如,根據球員的球之位置,利用裝置獲取
擊球線
或選擇球桿之建議),或
使用對準用具(見
裝備品規則
之定義)幫助將球對準方向。
見委員會程序,
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 第8G款G-5項
(
委員會
可以採用一條當地規則,禁止使用測距裝置)。
(2)
風及其他天氣狀況的資訊
。
被允許的
:
獲取從天氣預報提供的任何類型之天氣資訊(包括風速),或
測量
比賽場地
上的溫度、濕度。
被禁止的
:
測量
比賽場地
上的風速,或
使用人造物品獲取其他與風有關的資訊(例如:使用粉末、毛巾或絲帶評估風向)。
(3)
在回合之前或之中收集的資訊
。
被允許的
:
使用在該
回合
前收集的資訊,(例如,先前
回合
的打球資訊、揮桿要點或選擇球桿的建議),或
記錄(為了該
回合
之後要用的)該
回合
的打球或生理資訊(例如,球桿距離、打球統計數據或心率)。
被禁止的
:
處理及詮釋出自該
回合
之打球資訊(例如,根據該
回合
目前的一些距離在球桿選擇上之建議),或
使用在該
回合
中記錄的任何生理資訊。
(4)
聲音及影像資訊
。
被允許的
:
收聽收音機或觀看影像資訊,但內容與該正在打的競賽是無關的(例如:新聞報導或背景音樂)。
但
這樣做時,應表現對其他人之體恤(見
規則1.2
)。
被禁止的
:
聽音樂或其他聲音資訊消除分心或幫助揮桿節奏,或
觀看該比賽的影像,並從中得到對該
回合
有關選擇球桿、做
打擊
,或決定如何打球等方面之協助。
但
球員可以觀看現場為觀眾所播放的影像,例如影像看板上的。
見委員會程序
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 第8G款第G-8項
:(
委員會
可以採用一條當地規則,禁止或限制在
回合
中使用收音或影像裝置)。
(5)
手套及握桿輔助物
。
被允許的
:
使用符合
裝備品規則
的一般性手套,
使用樹脂、粉末及其他保濕或乾燥劑;或
使用毛巾或手帕包覆握把。
被允許的
:
使用不符合
裝備品規則
的手套,或
使用對手掌握桿的位置或握壓會造成不公平優勢的其他
裝備品
。
(6)
伸展裝置及訓練或揮桿輔助器
。
被允許的
:
使用供一般性伸展之任何
裝備品
(揮桿練習除外),不論該
裝備品
之設計是為了做伸展或專用於高爾夫(例如放置在雙肩上的校準棒),或其設計目的與高爾夫無關(例如:橡膠管或一段管子)。
被允許的
:
使用任何類型的高爾夫訓練或揮桿輔助器(例如校準棒、或加重桿頭套、或“重量圈”),或不合格的球桿以任何方式幫助球員準備或做
打擊
以創造潛在優勢(例如:有助於揮桿平面、握桿、校準、球的位置或姿勢)。
關於使用上述
裝備品
及其他類型
裝備品
(例如服裝及鞋子)的進一步指導,建立在
裝備品規則
內。
球員不確定他是否可以用特定方式來使用某
裝備品
,則應提請
委員會
裁決(見
規則20.2b
)。
見委員會程序,
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 第8G款第G-6項
:(
委員會
可以採用一條當地規則,禁止在
回合
中使用馬達推動的運輸工具)。
4.3b
用於醫療原因之裝備品
(1)
醫療之例外
。球員如因醫療之需求而使用
裝備品
,並不違反
規則4.
3,只要:
該球員有醫療理由使用該
裝備品
,及
委員會
判定它的使用,比之其他球員並不會帶給該球員更多的優勢。
見
規則25.3a
(義肢的定位);
規則25.4f
(規則4.3輔助行動工具的應用)。
(2)
膠帶或類似的包覆物
。基於醫療原因(例如,為了防止受傷或輔助現有之傷勢),球員可以使用黏性膠帶或類似的包覆物,
但
該膠帶或包覆物決不可:
過當使用,或
超過該球員醫療之需求(例如,它決不可使關節固定以協助球員揮桿)。
球員如不確定膠帶或類似包覆物可以使用的部位或如何使用,則應提請
委員會
裁決。
違反
規則4.3
之處罰:
第一次違規:
一般處罰
。
如在二洞之間發生違規,處罰施加於下一洞。
第二次違規:取消比賽資格。
即使第二次違規的原因與第一次違規在本質上完全不同,但仍適用本處罰。在第一次違規後如有介入事件(見
規則1.3c(4)
),本處罰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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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16
從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包括不可移動之人造物)、危險動物的狀況、嵌埋球脫困
規則之目的:規則16含蓋受妨礙的球員可以在何時及如何採取免罰脫困而從不同的地方打球,例如,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及危險動物的狀況妨礙。 這類狀況不被視為是在比賽場地上打球之挑戰,因此除了在處罰區,通常都允許免罰脫困。 球員採取免罰脫困時,將依據完全脫困之最近點將一球拋在脫困區內。 本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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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17
處罰區
規則之目的:規則17是對處罰區的特別規則。處罰區是在比賽場地上的水域,或其他球經常遺失或無法打而由委員會如此界定的區域。在罰一桿後,球員可以使用特定的脫困選項,從該處罰區之外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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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18
桿數與距離之脫困、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18含蓋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採取脫困之程序。當球遺失在處罰區之外或靜止在界外,從開球區到該洞球洞打球所需之連續過程因此而中斷;該球員必須從上一打擊處再打球以繼續此過程。 本條規則也含蓋當比賽狀態的球可能出界或可能遺失在處罰區之外時,如何及何時可以打暫定球以節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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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19
無法打之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19含蓋因球無法打的球員之幾種脫困選項。本規則允許該球員選擇要使用哪種選項–通常是罰一桿–以脫離在比賽場地上(處罰區除外)任何地方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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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0
解決回合中之規則爭議;由裁判及委員會裁決
規則之目的:規則20含蓋在回合中,當球員應用規則有質疑時應如何處理,包含允許球員保有稍後獲得裁決的權利之程序(比洞賽與比桿賽不同)。 本條規則亦含蓋裁判被授權對事實問題做出裁決及應用規則之職權, 裁判或委員會所做之裁決對所有球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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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1
個人比桿賽及比洞賽之其他比賽形式
規則之目的:規則21含蓋四種其他個人賽之形式,包括三種與一般比桿賽計分方式不同之比桿賽形式:史特伯弗賽(以各洞所得分數之方式計分)、桿數最大限度賽(各洞的桿數止於於最大限度)及標準桿/柏忌賽(以比洞賽的計分方式為基礎用於各洞之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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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2
四人二球賽(也稱之為交替擊打)
規則之目的:規則22含蓋四人二球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其中二位搭檔作一方對單一球交替打擊而協力比賽。規則對這種形式的比賽,除了要求互為搭檔之球員在開始一洞的比賽時要交替開球,且要在各洞以交替擊打的方式完成該洞比賽之外,基本上與個人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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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3
四球賽
規則之目的:規則23含蓋四球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在此形式下,二位搭檔作一方協力比賽,各打自己的球。該方在一洞之桿數是在該洞桿數較低的搭檔之桿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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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4
隊際競賽
規則之目的:規則24含蓋隊際之比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在此形式下,各隊是由多位球員或方所組成,並以這些球員或方所打的各回合或各組比洞賽之結果,將之合併產生該隊之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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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5
身障球員適用的調整規則
規則之目的:規則25提供某些高爾夫規則的調整條文,以允許有特殊身障的球員可以公平地與身體正常的、是同類型身障的或不同類型身障的球員一起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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